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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越科技: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12-05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并根据相关上市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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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管理办法》要求的

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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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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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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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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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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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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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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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

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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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市值的1%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

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

     (六)公司主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三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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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上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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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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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由董事会提

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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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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