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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电微力: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3-10-16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中伦成律(见)字第074639-0003101601号

致: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15时30分在成都市双流区湖
畔路西段718号成都西博城美瑞酒店15楼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当日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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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高管薪酬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当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9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龚敏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
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4.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
通知公告了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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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公司董事长桂峻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294,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691%。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3年10月10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
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名,代表公司股份36,597,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42%,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
认证。

   根据《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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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要求,上述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与监事对现场记名投票
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鉴于本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
关联股东,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的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
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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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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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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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 斌                                         陈 笛




                                            经办律师:

                                                           孟 柔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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