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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信工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2023-06-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4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 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7

二十一、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8

二十二、结论 ........................................................................................................................................ 28




                                                                            4-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释   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内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人、公司、远
                     指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工业
                          浙江远信印染机械有限公司,原名“新昌县远信印
      远信印染       指
                          染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远威科技       指   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新昌县远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远琪投资       指
                          人股东
                          远辉智能装备(浙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
      远辉智能       指
                          公司
                          新昌县远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原名“新昌县远润
      远润纺织       指
                          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新昌县远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名“新昌县远信科
     远信进出口      指
                          技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盛星装备       指   浙江盛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普信智能       指   浙江普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远能环保       指   浙江远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Dexin Produktion GmbH(中文名:德国德信机械制
      德国德信       指
                          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远泰智能       指   浙江远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托穆克斯液氨整理装备(浙江)有限公司,系发行
      托穆克斯       指
                          人控股子公司
                          巴苏尼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
       巴苏尼        指
                          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4-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指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
                     指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
                     指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监事会议事规
                     指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
 《独立董事制度》    指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
                     指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制度》
   公司股东大会      指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      指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监事会      指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
      中信证券       指
                          机构和承销机构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诚信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三年一期    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3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     指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4-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书(申报稿)》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
                          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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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30217-1 号

致: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
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
专项法律顾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
则》《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了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
件,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
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承办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
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承办
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
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
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
资产评估、环境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
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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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
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
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一
致。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的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签到表等资料;2.发行人2023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签到表等资料。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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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2023 年 2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制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
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批准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
序,发行后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
本次发行已取得截至目前应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
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发行后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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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
执照》;2.发行人及其前身远信印染的工商登记资料、历年审计报告、历次公告、
招股说明书;3.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股票已依法在深交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
限公司

     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为远信印染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24556197056N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
更时的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公司名称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 2021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远信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6 号)文件核准,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 2,044.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8,175.25 万股。根据深
交所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交易的公告》,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远
信工业”,证券代码为“301053”。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75.25 万元

     住所:新昌县澄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军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安装:纺织机械、印染机械、机械配件;计算机软
件及硬件开发;货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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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营业期限:2010 年 6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

     6.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查询,发行人目前的登记状态为“存续”。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股票依法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
执照》;2.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3.发行
人最近三个年度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报告;5.募集说明书;6. 本所承办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下列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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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1.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有关内容),符
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2)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 64,706,764.95 元、85,262,276.58 元、74,235,864.92 元,平均可分配利
润为 74,734,968.82 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8,646.70
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要求。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条件。

     2.《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详见下文“(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的有关内
容),进而符合上述《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
第十七条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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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有关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2)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 64,706,764.95 元、85,262,276.58 元、74,235,864.92 元,平均可分配利
润为 74,734,968.82 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8,646.70
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

     (3)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58.54%、46.18%、35.34%、
31.69% ,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154,006,406.28 元 、
1,522,893.03 元、-3,536,472.02 元、-12,614,631.32 元。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
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
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
本息。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

     2.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
的规定”。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

     (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具体如下:

     ①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
要求(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的有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要求。

     ②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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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八、发行人的业务”的有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
要求。

     ③ 经立信审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根据立信审核并出具的发
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四)项的要求。

     ④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的有关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要求。

     (2)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的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有关内
容)。

     ②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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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远信
高端印染装备制造项目。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5.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包括如下情形:

     (1)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 6 年;

     (2)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一百元,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3)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委托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4)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

     (5)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的
调整原则及方式以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内容;

     (6)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确定了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
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本次发行符
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
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发行人营业执照;2.发行
人章程;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5.发行人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6.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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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获得了必要的批准,符合设立当时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根据规定召开了创立大会,创立大
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进
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程序。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和《公司章程》;2.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4.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证书;5.发行
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6.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股
东大会会议材料;7.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材料;8.发
行人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材料;9.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安装:纺织机械、印染机械、机械配件;计算机软件及硬件开发;货物进出口。”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对重大业务合同的审阅,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为拉
幅定形机等纺织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经营范围已经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准登记,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不存在需要依靠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也不存
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发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业务系统,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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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业务必需资产的权属完整,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况;
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占用的情况;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产
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据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为独立管理,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和控制的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超越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据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完整。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已依据《公司章程》建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设置了独立、完整的
组织管理机构及生产经营机构,且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据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
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
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已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没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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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
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章程;2.发行人的
工商登记资料;3. 业务单号为110014332611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
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4. 发行人2022年度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8 名,分别为远威科技、远琪投资、
张鑫霞、陈少军、陈学均、求金英、张雪芳、冯伟明。

       (二)主要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业务单号为 110014332611 的《合并普通账
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                      45,316,225             55.43
  2      新昌县远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4,583              6.12
  3                      张鑫霞                               3,574,702              4.37
  4                      陈少军                               2,199,817              2.69
         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券远信工业员
  5                                                           2,044,000              2.50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                      陈学均                               1,759,753              2.15
  7                      吕佳琦                               1,125,500              1.38
  8                      冯伟明                                 714,940              0.87
  9                      张雪芳                                 714,940              0.87
  10                     求金英                                 714,940              0.87
                        合计                                63,169,400              77.27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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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远威
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45,316,225 股,持股比例 55.4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陈少军及其配偶张鑫霞合计持有远威科技 66.14%
的股权,据此,陈少军及其配偶张鑫霞可以通过远威科技控制公司 55.43%的表
决权;陈少军持有远琪投资 13.19%的出资额,并担任远琪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
执行事务合伙人,据此,陈少军可以通过远琪投资控制公司 6.12%的表决权。陈
少军直接持有公司 2.69%的股份,张鑫霞直接持有公司 4.37%的股份。陈少军和
张鑫霞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 68.61%的表决权,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公
司历次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3.《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4.《关于同意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6号)。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
制情况;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本演变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股本变动及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的股本演变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
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3.《远信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证书或备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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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5.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等网站查询。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拉幅定形机等纺织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正),发行人的业务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经营范围已经市
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符合营业执照
登记的经营范围。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没有
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德国德信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安装:纺织机
械、印染机械、机械配件;计算机软件及硬件开发;货物进出口”。德国德信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行政处罚、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现拥有的
固定资产和设备均处于适用状况,不会影响其持续经营;发行人亦未出现《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
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
人持续经营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的《公司章程》;3.业务单号为 110014332611 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
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4.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5.关联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6.关联自然人身份证明;7.发行人年度报告;8.立信出具的《审计报
告》;9.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决议文件;10.关联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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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支付凭证。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后认为: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涉关联交易由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
定,定价公允、合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系发行人单方受益的
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
关联董事或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的情形。

     (二)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等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
允决策程序,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可以有效的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
争。

     为避免今后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承诺
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
系、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
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不动产登记证;2.发
行人的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权利登记证书;3.发行人审计报告;4.发行人
重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及发票;5.发行人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等。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财
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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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相关应办理产权登记的资产办理了登记手
续并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

     (三)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抵押情况外,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财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被抵押、质押或其他权
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3.银行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4.重大采购合同、
销售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该等合同的履
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及控股
子公司依法为职工购买了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养老、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了
住房公积金。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相关情形外,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都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
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3.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材料和公告。

     (一)发行人的股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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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的股本变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事项。

     (三)发行人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3.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和公告。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历次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修订)》等有关规定修订,不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等。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设
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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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议事规则符合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体现了民主、透明的原则,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和知
情权。

     (三)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册、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亦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募集说明书》;2.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3.本所承办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查询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4.发行人历次股
东大会文件;5.发行人及前身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6.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
文件;7.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一)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了核
查。根据核查结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具有担任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人员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均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二)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目前聘任了 2 名独立董事,分
别为胡旭微、蔡再生。根据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该
2 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范
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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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
况进行了核查,包括变更程序以及与人员任免相关的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文件。根据核查结果,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
况,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审计报告》;2.发
行人 2022 年度报告;3.发行人纳税证明;4.发行人财政补贴文件及凭证;5.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6.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
税务主管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确认,或具有相应的依据,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发行人2022年度报告;2. 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政府合规证明;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出现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以及其他与其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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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事项方面符合法律、国家及地方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及决议;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可研报
告等;3.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立项文件等。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项目
备案。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是产能过
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存在投资
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情形,主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
国家、行业或协会的相关标准、规定。发行人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办理投
资主管单位备案登记,符合国家投资管理政策;发行人已出具说明,发行人环评
批复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前述批复意见获得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募投项目所使用
的土地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项目土地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为发行人向全资子公司远辉智能提供借款,用于项
目建设。远泰智能与巴苏尼以公允价格向远辉智能租赁设备及厂房,少数股东不
同比例增资或借款。

     1. 通过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具备拉幅定形机等纺织机械的研发及生产能力。虽然此次募投项
目新增产品高温智能染色机与除尘除油热能回收设备在技术上与拉幅定形机存
在一定的重合,但公司缺乏相关产品产业化的经验。为把握市场机遇、快速切入
新赛道,公司需借助少数股东的技术、行业经验或资源,实现上述产品的产业化。

     (2)少数股东凭借其自身拥有的技术、经验及资源可以为公司在研发、生
产、销售等领域作出贡献。通过共同持股方式,公司可以长效地吸引、激励和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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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关人员,以充分调动、激发其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促使其与公司
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与少数股东的共同成长,从而帮助公司及子
公司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

     (3)募投项目分别生产2种产品,由独立团队运营。通过分设子公司的方式,
可以保持两家公司之间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

     (4)为靠近公司下游印染企业,公司将此次募投项目设在绍兴市柯桥区印
染集聚区。应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要求,公司在当地新设子公司远辉智能作为项目
实施主体,用于获取土地并进行厂房建设。

     综上,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由不同主体共同实施符合实际经营需求,具有合理
性及必要性。

     2. 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发行人与合作方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与远泰智能少数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

     “第一条        厂房及设备租赁

     甲方(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远辉智能装备(浙江)有限公司
完成绍兴柯桥厂房建设和染色机相关制造设备购置后,标的公司(浙江远泰智能
制造有限公司)应租赁远辉智能装备(浙江)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生产经营,
厂房租赁价格以柯桥地区及周边厂房租赁公允价格协商确定,设备租赁价格根据
市场公允价格(不低于设备折旧金额)协商确定,租赁期限不低于10年,自远辉
智能装备(浙江)有限公司相关厂房和设备交付之日起算。具体内容以双方届时
签署的租赁合同为准。

     第二条    标的公司经营所涉技术

     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相关主体研发取得的与标的公司
经营相关的专利由标的公司所有。已申请专利由标的公司独占使用,丁方(佛山
市蔚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将共有专利用于生产经营及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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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专利及专利申请权对应的技术外,乙方(黄北洋)、丙方(李先东)及丁
方无偿向标的公司提供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其他技术,以保障产品的正常生产及销
售。

     第三条    竞业限制

     各方合作期间,丁方不得从事与标的公司及甲方相竞争的业务;未经甲方允
许,乙方、丙方不得自行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和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否则
其获利归标的公司所有。”

     (2)发行人与巴苏尼少数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

     “第一条        厂房及设备租赁

     甲方全资子公司远辉智能装备(浙江)有限公司完成绍兴柯桥厂房建设和染
色机相关制造设备购置后,标的公司(巴苏尼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应租
赁远辉智能装备(浙江)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生产经营,厂房租赁价格以柯桥
地区及周边厂房租赁公允价格协商确定,设备租赁价格根据市场公允价格(不低
于设备折旧金额)协商确定,租赁期限不低于10年,自远辉智能装备(浙江)有
限公司相关厂房和设备交付之日起算。具体内容以双方届时签署的租赁合同为
准。

     第二条    标的公司经营所涉技术

     (一)各方同意,戊方(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将截至本补充协议签
署之日已取得权属的全部专利无偿授权标的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不低于相关专利
有效期;除前述专利对应的技术外,乙方(佛山市远景禾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丙方(冯琳琳)、丁方(施敏)及戊方无偿向标的公司提供与产品
生产相关的其他技术,以保障产品的正常生产及销售。

     (二)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相关主体研发取得的与标
的公司经营相关的专利由标的公司所有,专利由标的公司独占使用,戊方不得将
共有专利用于生产经营及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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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竞业限制

     各方合作期间,戊方不得从事与标的公司及甲方相竞争的业务;未经甲方允
许,乙方、丙方、丁方不得自行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和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
否则其获利归标的公司所有。”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具备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
核准/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相关批复均在有效期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变更均已取得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募集说明书》;2.发行
人提供的中长期战略规划;3.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
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3.登录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5.发行人2022年年度报告。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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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相关内容的部分,本所承办律
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法律意见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
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
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尚需经深交所
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后上市尚需深交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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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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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吴连明




                                         承办律师:

                                                           刘秀华




                                         承办律师:

                                                            李迎亚




                                                           年         月      日




                                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