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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信工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5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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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 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 作细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 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七)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
制;

    (八)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九)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十)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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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三) 负责对审计部和审计部负责人工作进行考评;

    (十四) 与总经理协商决定审计部人员编制;

    (十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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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4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六) 审计委员会或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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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当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应在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表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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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如因回避导致决议无法形成,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时间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
计报表;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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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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