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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信工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5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 度,完
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设立,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成员可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产生,并经董事会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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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 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工
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搜集公司经营及 被考核
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
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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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批
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
召开,两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会要
求。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委员会会
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表
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但需董事会认可。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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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如因回避导致决议无法形成,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时间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报告 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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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
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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