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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赫股份: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9-19  

证券代码:301056         证券简称:森赫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新增“建筑工程
施工、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
登记的相关工作要求,公司在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需按相关
系统要求对公司部分经营范围表述进行调整,该变更不改变公司所属行业,对公
司主营业务也不产生实质影响。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如下:“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
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
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经营范围变更外,公司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发生变化。变更经营范围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议通过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
更登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

    公司系由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整           公司系由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湖州市工 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湖州

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取得统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取得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06691654997 的《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006691654997 的

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为:电梯、立体车库的研发、制造、安装、 为: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

维修、改造保养服务(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

电梯、立体停车库及其他用于人员和货物垂 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

直和水平运输的设备及零部件的销售;货物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及技术的进出口;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构工程、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设计、 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施工;钢结构架、钢结构组件的设计、制造、 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货

加工、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家庭消费设备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

                                          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超过 5,000 万元;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第(五)项以及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使表决权。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董事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

主持。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资产 30%的;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股权激励计划;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项。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票意向等信息。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例限制。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 避和表决程序:

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求关联股东回避。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 联关系;

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决定。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关联事项形成的特殊决议,必须

                                            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
                                         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

                                         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

                                         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

                                         决定。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五)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五)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

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

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的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声明与承诺、候选人的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事履历表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 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

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职的情形。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的,或者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

                                         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

                                         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

                                         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

                                         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                                  赠等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运作。                                  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森 赫电梯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森赫电 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森赫电梯

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森赫电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森赫电梯

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森赫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森赫电梯股

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森 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森赫电梯股

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森赫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 4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持监事会会议。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换,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章程条款编号根据
修订内容顺延、调整。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
记为准。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
审议批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相关人员,办理后续
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2023 年 9 月)。


    特此公告。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