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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隆新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3-06-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 2022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和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
对汇隆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6 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348,438 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2.54 元,扣
除发行费用总额 4,423,396.23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5,576,596.31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对 2022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汇隆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935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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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年产3万吨智能环保原液
  1                                            16,000                   12,000
              着色纤维项目
             合计                              16,000                   12,000
      在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
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
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予以置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
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
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
或采购相关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
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进行支付的金额,并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2、款项支付: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时,由工
程或采购相关部门根据合同付款进度提出付款申请,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付款手续。
      3、资金置换:公司以自开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在承兑
汇票到期后进行置换;公司以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
在背书转让后即可进行置换;公司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在信
用证到期兑付后即可进行置换。公司财务部门按月统计符合置换条件的款项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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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统计表》。《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统计表》应当抄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备案。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统计金额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出募集资金置换申
请,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等额款
项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台账管理:
    (1)付款专项台账。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付款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款项。台账记载内容应
当包括收款方名称、交易内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票据编号及到期日(如有)
等。付款专项台账应当按月抄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备案。
    (2)置换专项台账。公司财务部门建立置换专项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
专户等额置换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置换资金
相关的合同、票据等进行匹配记载。置换专项台账应当按月抄送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备案。
    5、监督检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以
及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
荐机构的检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进行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
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
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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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
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基于募投项目建
设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
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事项具备合理性,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
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
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基于募投项目
建设及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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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5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等方式支付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                  钱红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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