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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科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2023-05-0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粮科工

保荐代表人姓名:姚旭东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珏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项     目                                    工作内容
                                      本保荐人现场核查时发现:
                                      1、中粮科工存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因承接项目短期补充流动资金需要,中粮科工
                                      子公司中粮工科迎春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南迎春”)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向中粮科工借款 330 万元,并同比例向
                                      湖南迎春少数股东王英华、王贵生分别借入 240 万
                                      元及 30 万元,利率为 3.70%;中粮科工控股子公司
                                      中粮工科迎春农牧机械(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山东迎春”)自 2022 年 8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向中粮科工借款 550 万元,并同比例向山
                                      东迎春少数股东马锐光借入 450 万元,利率为
                                      4.00%。
                                           中粮科工本次向子公司湖南迎春及山东迎春
                                      提供借款的同时,按照持股比例向少数股东同比例
                                      借入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
                                      于财务资助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中粮科工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常性关联交易额度及补充确认 2022 年度日常性关
                                      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后续将提请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中粮科工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时超出事先审议期限的情形
                                            中粮科工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自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即 2021
                                        年 10 月 13 日-2022 年 10 月 13 日)。实际操作中,
                                        中粮科工具体负责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操作部门就授权实施期限的理解存在偏差,导
                                        致在决议有效期届满后(即自 2022 年 10 月 13 日
                                        后)存在累计人民币 20,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的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情况。中粮
                                        科工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符合相关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可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未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正
                项      目                                   工作内容
                                       常使用安排,不存在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的
                                       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中粮科
                                       工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补充确认及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后
                                       续将提请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
                                       使用等方面切实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
                                       序,确保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保
                                       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2 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规范、公司治理、内幕交易与股份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买卖、董监高行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相
                                       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 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
1.信息披露                    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 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
                              问题及整改情况”            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 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 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
                              问题及整改情况”            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 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
6.关联交易                    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 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
                              问题及整改情况”            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 参见上文“5、现场检查情况”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 之“(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问题及整改情况”            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意         是                      不适用
向的承诺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
                                         是                      不适用
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
                                         是                      不适用
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
                                              是                         不适用
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是                         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承诺履行              是                         不适用
约束措施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
                                   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
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2022 年 8 月 10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
                                   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 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
                                   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
                                   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 年 11 月 23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22]207 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
                                   (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
           报告事项                               说明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 15 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
                           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
                           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
                           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
                           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旭东                     王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