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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月镜片: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3-08-08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
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
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聘新会
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
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
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