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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何氏眼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8-1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
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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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投资决策提
供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总经理】报送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总经理组织本公司相关人员】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组织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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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上市公司
的部分内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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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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