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强股份:正强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8-21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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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正强传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法律意见书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
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
山街道章潘桥村(犁头金)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许正庆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333,23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782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6,3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3.7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16,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2023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17,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3、《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16,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法律意见书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原 挺 李良琛
经办律师:
凌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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