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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智能: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3-07-04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
关规定,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
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列入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
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
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次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合
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
授予价格为 13.99 元/股。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