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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德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4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4.29 元/股调整为 13.99 元/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相
关事项。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基于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客观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本次调整能进一
步激发激励对象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整体业务量稳定提升,实现公司、股东
和激励对象利益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7 月 3 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8.7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13.99 元/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夏明会、周军、项颖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