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股份: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2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
要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公司关联
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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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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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
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
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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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
交易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
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
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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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
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
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
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
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公司总经理
(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
币 3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并不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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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
则》第 7.1.10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
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
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
五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
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
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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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
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履行了相
关决策程序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
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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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可以出席会议,在会上关联董事应当说明其关联关系并回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投票,应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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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
业原则。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
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
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关联交易执行
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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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任何一方不
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
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
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
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
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
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可供参考,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
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
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
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
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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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
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
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
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
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
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
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
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
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
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说明
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
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
付款期限支付交易价款;
(二)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督促交易对方按时履行其义务;
(三)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采购、销售部门应当跟踪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
及时记录并向公司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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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根据协议涉及
的总交易金额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
条款。
第三十三条 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
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条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总经理
(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或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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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总
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
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
决策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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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 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单位任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十条 公司控制或者持有超过 50%股权的子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等事
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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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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