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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标股份: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2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2023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
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
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
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
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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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
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决、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二)参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
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
议;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
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四)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
况;
    (五)与公司审计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
制订、实施情况;
    (六)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
通、交流,提出专业意见与建议;
    (七)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
进行沟通、交流;
    (八)与公司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和互动;
    (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开展其他现场工作。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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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出席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
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现场会议;
    (四)深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
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五)与公司财务、审计、证券事务等相关部门及子公司
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六)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七)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
走进上市公司等现场活动;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以及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后勤保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工
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进行现场工作过程中,需要按照
有关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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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公司提出本年度
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初步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按照该计划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该初步计划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独立董事需要调研、走访、交流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名单;
   (四)需要公司准备的文件、报表、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独
立董事现场工作计划的内容,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
配合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确保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计划得以
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开展现场
工作外,公司独立董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开展现场工
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
要求后,应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公司各部门及
相关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提供便利及保障,并
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时,有权对所发现
的问题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听取独立
董事提出的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进行记录、整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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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同时制订相关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独立董事
通报相关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
已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
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完成情况。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
的或经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独立董事可
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就开展现场工作的情况制作工作记
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过程中获取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
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
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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