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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德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专门负责提供公
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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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决议和具体工作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的绩效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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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
当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提议或接到
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
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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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
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行或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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