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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点有数: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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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出了《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14 时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
1600 号黄浦中心大厦 1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 9:15 至 2023 年 5 月 2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47,4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805%,其
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均为
截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7,443,5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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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75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59,8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50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包括视频、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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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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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6,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8,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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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18%;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1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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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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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树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葛惠英



                                                                                                                                                      年              月             日




上 海  杭 州  北京  深 圳  苏 州  南 京  重 庆 成 都  太 原  青 岛  厦 门 天 津  济 南  合 肥  郑 州 福 州  南 昌  西 安  广 州  长春  武 汉  乌 鲁 木 齐  海 口 长 沙  香 港  伦 敦  西 雅 图 新 加 坡 东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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