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出了《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14 时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 1600 号黄浦中心大厦 1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15-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 9:15 至 2023 年 5 月 2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47,4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805%,其 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均为 截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7,443,5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5.675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59,8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50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包括视频、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下: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6,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8,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4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918%;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9%;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1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解树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葛惠英 年 月 日 上 海 杭 州 北京 深 圳 苏 州 南 京 重 庆 成 都 太 原 青 岛 厦 门 天 津 济 南 合 肥 郑 州 福 州 南 昌 西 安 广 州 长春 武 汉 乌 鲁 木 齐 海 口 长 沙 香 港 伦 敦 西 雅 图 新 加 坡 东 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