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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环保: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8-25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健全发展规划制定及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

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公司

ESG 战略制定和管理。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作出的决议,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开展具体业务工作时,由公司战略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并设主任委员一名。公司董事长为战

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 1 -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与 ESG 委

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主任委员为会议

召集人,可自行召集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

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会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

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主要议题包括:

       (一)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完成情况、ESG 治理情况,以及

本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ESG 工作计划;

       (二)讨论公司关于本年度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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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一)在每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向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书,并送交各出席会

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记录;

    (四)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务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五)保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并按公司要求归档。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独立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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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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