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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尼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2-07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奥尼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
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1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 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3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
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上述所列重大事件即属于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4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公司、
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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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
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
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交易知情人以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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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 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
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8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交由证券事务部予以保存。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
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
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


                                     9
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
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
公开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10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至少
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 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 露文件进
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11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市交易所提供
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
清。
    第五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12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
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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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
解聘其职务等。
    第六十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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