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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尼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2-07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I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组成 ................................................. 3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 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 ............................................... 6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存档 ............................................... 8

第六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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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深圳奥尼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
人员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2 名、职工
代表 1 名。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
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
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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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
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八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 工利
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股东大会或持股职工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除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情形外 ,监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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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股东忠诚,严格执行监事会
决议,保守公司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对应发现而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决议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失察的责任;
    (三) 对监事会决议、工作报告、公告承担责任(决议和报告事项中表示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四) 监事会成员在任职内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五) 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披露。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行使监事会职权向会议作出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工作
报告。
    第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工作报
告,内容为: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
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
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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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地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
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地提高监事的素
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
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但出现如下情形的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及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向监事会召集人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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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召集人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召集人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召集人或其指定人员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的形
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全体
监事,但在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送达可采用邮寄、专人送达或者传真的方
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实地或通讯方式召开。如以通讯方式
召开,其监事会会议通知仍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
人员应当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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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存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九条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名义和利益时,监事应
当于决议前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投同意票的监事应对该决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监事未亲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的,或者虽出席会议但未参加表决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监事会上的投票权,不能免除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造成损
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决议
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
同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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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
要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若该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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