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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尼电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2-07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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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服务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4)审计机构未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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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公司能有效执行本
条前述规定。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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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以特
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4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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