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尼电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2-07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奥尼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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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利润分配。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服务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4)审计机构未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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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公司能有效执行本
条前述规定。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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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以特
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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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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