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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尼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7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外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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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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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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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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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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