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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环保: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8  

                                                      证券代码:301203           证券简称:国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3-018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398号12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柏校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人 ,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7,258,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
的71.57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1,4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64.337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788,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80,000,000股的7.2362%。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068,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
股的6.33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2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2.8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88,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
股的3.4862%。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 行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42,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7%;反对16,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42,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7%;反对16,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42,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7%;反对16,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4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17,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7,238,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7%;反对20,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8,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6015%;反对2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85%;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42,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7%;反对16,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2,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6804%;反对16,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9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42,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7%;反对16,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2,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6804%;反对16,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9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4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17,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0,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6449%;反对17,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51%;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4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17,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0,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6449%;反对17,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51%;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4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17,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7,242,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717%;反对16,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弃
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孔舒韫、奚敬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