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2-23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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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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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第七条列举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
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
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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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
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
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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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
速反应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
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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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
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
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
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中选择。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
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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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如举行的,应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
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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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
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
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进行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
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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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
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
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
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
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
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
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名称及主
要人员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
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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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
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
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
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对外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
即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
提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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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
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
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
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
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
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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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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