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福顾字第 0031-02 号 致: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 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三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 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赣州腾远钴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 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14:30 时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稀金大道 9 号腾远钴业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洁主 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3-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55,088,12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4.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90,742,4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3%。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3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5,830,6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23 人,代表股份 19,347,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34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参 加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对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4-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810,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7,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968%;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810,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7,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968%;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810,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7,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968%;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810,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7,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968%;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810,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7,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968%;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807,7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 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4,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18%;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2%;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 法律意见书 (七)《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810,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7,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968%;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810,6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7,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968%;反对 1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790,3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反对 22,8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 谢福标先生、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4,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18%;反对 22,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 法律意见书 (十)《关于修订<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362,3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9%;反对 468,2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78,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5796%;反对 468,2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362,3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9%;反对 468,2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878,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5796%;反对 468,2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768,7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 22,8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 股东罗洁、谢福标、吴阳红、童高才、罗梅珍、陈文伟、胡常超、赣州古鑫咨询服 务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4,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18%;反对 22,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 法律意见书 (十三)《关于确定公司监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3,487,5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3%;反对 23,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 股东赣州古财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 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3,9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808%;反对 23,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璐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