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纽泰格 公告编号:2023-050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主持人:董事长戈浩勇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4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4日 9:15-15:00。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4,082,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67.6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6,365,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57.95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717,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9.64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32,62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2.16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732,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2.1657%。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5)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上 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 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082,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32,6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082,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32,6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082,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32,6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082,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32,6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082,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32,6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082,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32,6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082,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32,6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4,082,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32,6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婧芸、常潇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