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文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30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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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公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如有)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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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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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核等。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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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