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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康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3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后,
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谭平涛、谭咏薇已回避表决。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以21.56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65.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余亮                     齐亮                郭孟焕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