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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1-10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 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 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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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
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 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的方式选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
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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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

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 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

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 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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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

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
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 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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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 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
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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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
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

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
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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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在修订后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
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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