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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源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9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徐双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徐双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徐双喜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聘任徐双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邓支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邓支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邓支华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聘任邓支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程思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程思远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程思远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聘任程思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廖胜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廖胜如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廖胜如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聘任廖胜如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聘任尹聃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尹聃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尹聃先生已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熟悉履职
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
业经验,其任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公
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尹聃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六、关于聘任曾科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曾科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曾科峰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聘任曾科峰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七、关于聘任肖拥华先生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肖拥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肖拥华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聘任肖拥华先生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八、关于聘任丁志华先生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丁志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丁志华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聘任丁志华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九、关于聘任丁文波先生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丁文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肖拥华先生、丁文波
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聘任丁文波先生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关于聘任戴丽娜女士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戴丽娜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戴丽娜女士先生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同意聘任戴丽娜女士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一、关于聘任贾雪枫先生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贾雪枫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贾雪枫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聘任贾雪枫先生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二、关于聘任舒伟锋先生为公司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舒伟锋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舒伟锋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聘任舒伟锋先生为公司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陈家春          卢世刚           周楷唐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