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6-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同星科技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同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0 号)同
意注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1.4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 62,9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943.7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6,016.28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20 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运用于以下
项目:
单位: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建设期 投资总额
入金额
冷链物流系统环保换
1 同星科技 热器及智能模块产业 2年 13,789.23 13,789.23
化项目
轻商系统高效换热器
2 同星科技 2年 10,284.06 10,284.06
产业化项目
3 同星科技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年 4,858.66 4,858.66
合计 28,931.95 28,931.95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系公司独立实施,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亦不
会新增同业竞争,对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
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437 号),截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4,340.43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4,340.4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
本次拟置换募集资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开日自有资金已投
金金额
入金额
冷链物流系统环保
1 换热器及智能模块 13,789.23 2,318.68 2,318.68
产业化项目
轻商系统高效换热
2 10,284.06 947.38 947.38
器产业化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858.66 1,074.37 1,074.37
总 计 28,931.95 4,340.43 4,340.43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运用情况:“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将
用于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投入资金及其后续投入。若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
额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
过银行借款予以解决;实际募集资金若超过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
营运资金。”
公司现拟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340.43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
致,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340.43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不与募
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审议决策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340.43 万元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
8437 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证上〔2022〕1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该事项已经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秋实 傅毅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