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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星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8-07  

                                                                 为 加 强浙 江 同 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以 下 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为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董事会办公室
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 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 外 报 道 、 传 送 的 文 件 、 软 ( 磁 ) 盘 、
录 音 ( 像 ) 带 及 光 盘 等 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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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 一) 发 生 可能 对 公 司、 股 票 在国 务 院 批准 的 其 他全 国 性 证券 交 易 场所 交 易的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 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 司的 重大投 资行为 ,公司 在一年 内购买 、出售 重大资 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 、持 有公司 百分之 五以 上股份 的股东 或者实 际控制 人持有 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 其他 企业 从 事与 公司 相 同或 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二)发生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 易价 格产生 较大 影响 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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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 公 司 放 弃 债 权 或 者 财产 超 过上 年 末净 资 产的 百分 之 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 司分配 股利, 作出 减资、 合并、 分立、 解散 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 公司 百分 之五以 上股 份的股 东及 其董 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 由于 所任 公 司职 务或 者 因与 公司 业 务往 来可 以 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 五)上市公 司收购 人或者 重大资 产交易 方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六)因职 务、 工作 可以获 取内 幕信 息的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七)因 法 定职 责对 证券 的发 行 、交 易或 者对 上 市公 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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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 应当 积
极配 合公 司做 好内 幕信 息知 情人 登记 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等 相 关 主 体 应当 配 合 制 作 重 大 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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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公 司 应 当 在 内 幕 信 息 依法 公 开 披 露 后 五 个交 易 日 内 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 执业规则的 要求,对相关 信息进行 核
实。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 信息发 生时, 知晓该 信息的 知情人需 第一时 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 二)董 事会 办公 室应 第一 时间 督促 内幕 信息 知情 人 提交 有关资料,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 办公室 核实无 误后提 交董事 会秘书 审核, 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自记 录( 含补 充 完善) 之 日起 至少 保
存10 年 。中 国 证监 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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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对其知晓的 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 该事项 已在 市场上 流传并 使公
司证券 价格产 生异动 时,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
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 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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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
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
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落实
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防 止内幕信息违 规泄露、杜 绝内幕交 易等保密制 度的各
项要求。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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