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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星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8-07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8 月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及要求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
    (三)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及要求、《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时;
    (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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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
将监事会主席签署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传真、邮件、电话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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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非书面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并由现场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其发送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的监事计算出
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并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
至公司。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或举手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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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记录人姓名;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若有)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若有)、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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