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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看股份: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3-05-31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

                       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管理相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
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
内容、程序、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
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公
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经营管理规范,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权、决策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发行人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管负责
人为董事会秘书。为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
理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将负责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
的了解和经营理念的认同,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以明确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以及公司的
主要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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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公司未来将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并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工
作,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确保了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
取公司公开信息。

    公司将通过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在提高运作透明度的同时,提升公司
的治理水平。在投资者关系建设过程中,公司将以强化投资者关系为主线,以树
立公司资本市场良好形象为目标,探索多渠道、多样化的投资者沟通模式,保持
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努力拓展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方式,
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并在交流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持
续推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建设工作。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
定上市后适用的<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
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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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
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3)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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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上市完成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分配形式、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程序。

三、股东投票机制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累积投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网络投票等股东投票机
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事项的权利。

    (一)累积投票机制

    公司具有完善的股东大会制度,《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制度充分保障了投资者依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切实保
障了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根据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
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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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拟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三)网络投票机制

    根据拟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邮件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邮件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内说明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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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集投票权机制

    根据拟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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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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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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