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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晨环保: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19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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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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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娟娟律师、张利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
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
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
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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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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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择期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下 同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下同)上。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
与投票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 497 号国正中心 1 号楼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万东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9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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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经本所律师
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 42,333,7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90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 9,494,24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2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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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
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代
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08,445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19,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08,445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19,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08,445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19,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08,445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19,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08,445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19,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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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8,445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1%;反对 19,5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陈万东、上海馨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万东商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虎鼎致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为 41,712,5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0,095,945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2%;反对 19,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8,445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1%;反对 19,5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08,445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19,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08,445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19,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8,445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1%;反对 19,5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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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08,445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19,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08,445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61%;反对 19,5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08,445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4%;反对 19,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余娟娟


                                                       经办律师:
                                                                    张利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