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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晨环保: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19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6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97号国正中心1号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万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51,827,945股,占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72.3432%。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333,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59.09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494,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

13.252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27,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1,641,792股的6.73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3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0.047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94,24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6.692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8,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4 %;反对 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

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8,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4 %;反对 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

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8,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4 %;反对 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

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8,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4 %;反对 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

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8,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4 %;反对 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08,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5961%;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

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陈万东、上海馨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万

东商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虎鼎致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95,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72 %;反对 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08,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5961%;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

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8,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4 %;反对 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

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8,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4 %;反对 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08,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5961%;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

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8,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4 %;反对 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08,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5961%;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

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8,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24 %;反对 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余娟娟律师、张利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结论意见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