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09-21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证券代码:30127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9 月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瑞晨环保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6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7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8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8
(十一)其他 .......................................................................................................... 19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1
(一)备查文件 ...................................................................................................... 21
(二)咨询方式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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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瑞晨环保: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上海瑞晨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
足相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9.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账户的行为
10.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11.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
须为交易日。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16. 《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
17. 公司章程:指《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0.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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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
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
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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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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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瑞晨环保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瑞晨环保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
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30 人,均为公司核心骨
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
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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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授予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类别 股票总数的比
票数量(万股) 本的比例
例
核心骨干员工(30 人) 101.70 83.57% 1.42%
预留部分 20.00 16.43% 0.28%
合计 121.70 100.00% 1.7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21.70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64.1792万股的1.7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101.7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64.1792万股的
1.42%,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57%;预留20.00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64.1792万股的0.28%,预留部分约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4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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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
授出。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
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止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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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
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93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4.9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
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4.5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4.93 元。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14.93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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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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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归属期 公司营业收入值(A)
年度
触发值(Am) 目标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2023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于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60
4.40亿元。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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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归属期 2025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40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n X=100%
公司营业收入值(A) A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