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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晨环保: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09-21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九月




                           1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
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21.7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64.1792 万股的 1.70%。其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01.7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64.1792
万股的 1.42%,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3.57%;预留 20.0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64.1792 万股的 0.28%,预留
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43%。



                                     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93 元/股。预留授予
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一致。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3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附      则 .................................................................................................... 31




                                                                  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瑞晨环保、本公司、公
                           指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制性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骨干
 激励对象                  指
                                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指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
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
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
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30 人,均为公司核心骨干
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9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21.7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64.1792 万股的 1.70%。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101.7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64.1792 万
股的 1.42%,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3.57%;预留 2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64.1792 万股的 0.28%,预留部分
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6.4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类别                                  股票总数的比
                                 票数量(万股)                     本的比例
                                                        例
     核心骨干员工(30 人)           101.70           83.57%         1.42%
           预留部分                   20.00           16.43%         0.28%
             合计                    121.70           100.00%        1.7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
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
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止


                                      12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止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
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3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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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4.93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4.9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
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4.5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每股 14.93 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14.93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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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6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
       归属期                                 公司营业收入值(A)
                   年度

                                   触发值(Am)                目标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2023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于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60
                            4.40亿元。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30亿元。


                                     17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40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n                           X=100%

 公司营业收入值(A)           A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