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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曼服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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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4日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6号院1号楼18层召开,会议由
公司副董事长刘溦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
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
74,129,05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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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25,500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236%;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名,代表公司股
份74,154,55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6616%。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根据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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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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