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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曼服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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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 26 号院 1 号楼 18 层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溦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74,129,05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8.638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6,896,747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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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名,代表公司

股份 81,025,8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239%。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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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