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08
证券代码:301277 证券简称:新天地 公告编号:2023-060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8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6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新天地”)第五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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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
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3人
出席现场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0,000,000股
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74.9850%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4人
通过网络投票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650股
参与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0083%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4人
中小股东出席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650股
会议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0083%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
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0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03%;反 对14,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26%;反对1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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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0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03%;反 对14,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26%;反对1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智能化特色原料药配套产业链项
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0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03%;反 对14,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26%;反对1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化、何保飞律师(以下称“天
元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天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天元律师认为: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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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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