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 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000股,于2022年8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8,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4,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48,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6,000,000股,占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23年6月5日以资本公积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9,2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3,200,0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83,2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为6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800,000 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 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股份数量为22,698,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7.2813%,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8月4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3名,分别为王新林、成都富恩德星羽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恩德星羽”)、苏州聚能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聚能”)。据《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 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新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2月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上限 制性规定;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 满后,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累计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限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2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 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或放弃履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2、公司股东成都富恩德星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聚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 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4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2,6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813%; 3 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2,92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391%。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市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份数量 售股份数量 流通股份数量 流通股份比例 1 王新林 13,026,000 13,026,000 3,256,500 3.9141% 2 富恩德星羽 7,800,000 7,800,000 7,800,000 9.3750% 3 苏州聚能 1,872,000 1,872,000 1,872,000 2.2500% 合计 22,698,000 22,698,000 12,928,500 15.5391% 【注】:上述股份不存在冻结及质押情况;股东王新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 62,400,000 75.00 - 22,698,000 39,702,000 47.7188 流通股 其中:首发前 62,400,000 75.00 - 22,698,000 39,702,000 47.7188 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 20,800,000 25.00 22,698,000 - 43,498,000 52.2812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83,200,000 100.00 22,698,000 22,698,000 83,2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永鹏 陈星宙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