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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可电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5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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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3749 号



                                                 二零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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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3]第 3749 号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
(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
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
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
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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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快可电子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快可电子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快可电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批准与授
权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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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
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 公司独立董事蒋薇薇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
    4. 2023 年 8 月 25 日至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9 月 6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5)。
    5. 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 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
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7)。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的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
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
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该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0.26 万股和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0.39 万股。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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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确定 2023 年 9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
日,向 26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28 万股,授予
价格为 26.98 元/股,向 24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22 万股,授予价格为 26.98 元/股。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
相关事宜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该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 0.26 万股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0.39 万股。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54 万
股调整为 12.28 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7 人调整为 26
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11.61 万股调整为 11.22
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5 人调整为 24 人。除上述调
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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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9 月 25 日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及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
易日,为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60 日内,且不在下列区间: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授予价格为 26.98 元/股。鉴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该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0.26 万股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0.39 万股。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限制性股票数量做出调整,按 26.9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28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 26.98 元/股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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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22 万股。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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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
及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认、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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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赵小岑




                                                             陆映舟




                                                          202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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