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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可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9-25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3 年 9 月 25

日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因此,我们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独立董事:Li Yang,蒋薇薇
                                                         202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