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源: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3-06-01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序号 项目 页码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1 1
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3
3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23
4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27
5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33
6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40
7 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47
8 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55
关于股票锁定期及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本人现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董事。鉴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就所持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如
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
律责任;
1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终
止,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衡墩建
年 月 日
2
关于股票锁定期及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本人现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董事。鉴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就所持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如
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
律责任;
3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终
止,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许瑞景
年 月 日
4
关于股票锁定期及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本人现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董事。鉴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就所持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如
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
律责任;
5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终
止,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彭保章
年 月 日
6
关于股票锁定期及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
本人现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监事。鉴于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就所持股份锁定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如
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
律责任;
7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终
止,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郭景报
年 月 日
8
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鉴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作为发行人股东,本人郑重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则
中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曹康凯
年 月 日
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鉴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
一年度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发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
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
人, 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
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衡墩建
年 月 日
12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为
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
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前述每股净资产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
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3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 A 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 A 股股份。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下列任一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增
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①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
②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3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
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一会
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
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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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
触发,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
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的,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再进行增持,而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
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 5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且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则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20 日内做出回购
股份的决议,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
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15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并在发布公告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注销。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其增持义务之
日起 20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
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媒体及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
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变更,则公司将要求新晋董事、高级管理人
16
员签署同样的承诺函,保证在承诺期限内遵守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
2、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
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
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
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
则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
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
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
17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签字页)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衡墩建
年 月 日
18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票价值,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事
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
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
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
媒体及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
失提供赔偿。
承诺人(盖章):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衡墩建
年 月 日
19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票价值,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作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
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若本人仍未履行义务,则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
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冻结,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20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承诺》之
签署页)
董事签字(不含独立董事):
衡墩建 衡思名 姚培源
许瑞景 彭保章 王忠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忠 衡思名 魏威
李辉亮 许佳 师晨亮
于海 吴振民 朱本森
张若浩 吕国飞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21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作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
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若本人仍未履行义务,则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
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冻结,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承诺人:
衡墩建
年 月 日
22
关于对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鉴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与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郑重作
出以下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的情形。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
上市的行为,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2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对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衡墩建
年 月 日
24
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拟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与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也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的情形。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
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
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如需)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若届时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尚未上市,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股份回购价格将依据市场价
格确定,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
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特此承诺!
2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盖章):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衡墩建
年 月 日
26
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江苏康力源体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谨
对发行人及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至发行人完成首发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
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
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衡墩建
年 月 日
27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募投项目效益的充分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募集资金到位
当年,随着公司股本的扩张,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确
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公司拟通过加快市场开拓、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争取早日实现募投项目预
期效益、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等方式,
积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股东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第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水平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
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
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
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第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
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
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
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第三、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 安全、 高
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
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
28
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
使用风险。
第四、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
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
了修订,完善了利润分配制度。为保证股东回报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
定《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落
实分红政策。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2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盖章):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衡墩建
年 月 日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江苏康力源体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31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字:
衡墩建 衡思名 姚培源
许瑞景 彭保章 王忠
罗 杰 侯晓红 张怀岭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忠 衡思名 魏威
李辉亮 许佳 师晨亮
于海 吴振民 朱本森
张若浩 吕国飞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2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的承诺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严格执行为首次
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的《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本人将根据《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江苏
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并督促发行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
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33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衡墩建
年 月 日
34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的承诺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予以体现。
2、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并承诺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35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
利润分配政策事宜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盖章):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衡墩建
年 月 日
36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的承诺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承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执行届时有效的《江苏康力
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
维护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37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的承诺》之签署页)
董事签字:
衡墩建 衡思名 姚培源
许瑞景 彭保章 王忠
罗杰 侯晓红 张怀岭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宜的承诺》之签署页)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忠 衡思名 魏威
李辉亮 许佳 师晨亮
于海 吴振民 朱本森
张若浩 吕国飞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9
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与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郑重作出以下
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因发行人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4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衡墩建
年 月 日
41
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与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特承诺如下: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
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
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4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盖章):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衡墩建
年 月 日
4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作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与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本人确认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44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之签署页)
董事签字:
衡墩建 衡思名 姚培源
许瑞景 彭保章 王忠
罗杰 侯晓红 张怀岭
监事签字:
郭景报 衡万里 刘建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5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之签署页)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忠 衡思名 魏威
李辉亮 许佳 师晨亮
于海 吴振民 朱本森
张若浩 吕国飞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46
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作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所
有承诺,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情况时: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
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
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4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之签
字页)
承诺人(签字):
衡墩建
年 月 日
48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完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与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此,本公司特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承诺,本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
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49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
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盖章):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衡墩建
年 月 日
5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作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所有承诺,当出现未能履行承诺情况时: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
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
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
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51
其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52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
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董事签字:
衡墩建 衡思名 姚培源
许瑞景 彭保章 王忠
罗杰 侯晓红 张怀岭
监事签字:
郭景报 衡万里 刘建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3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违反作出公开承诺事项
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忠 衡思名 魏威
李辉亮 许佳 师晨亮
于海 吴振民 朱本森
张若浩 吕国飞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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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作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源股份”)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康力源股份的主
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本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研发、生产、
销售或提供任何与康力源的产品和服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
所经营的业务均未与康力源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
经营或从事与康力源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康力源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康力源;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康力源经济损失
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康力源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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