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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研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5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
              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3
              (至少三名)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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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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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
                      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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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
              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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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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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
              事会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不时制定的规定,但公司
              股东大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事会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

              的行为无效。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才
              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
              行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的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在设计策略、政策、公司表现、问责
                      性、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备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

              (二)在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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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邀出任专门委员会成员;
              (四)检查公司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
                      露的资料,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
                      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
                      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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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组织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
                      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
                      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十二)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十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
              电话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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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有上述,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董事会审议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
              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通
                      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处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并将初
                      步形成的会议提案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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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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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按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
                      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

              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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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门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
              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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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
              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

              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五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
              的有关人员。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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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五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将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决议公告
              及时报送深交所。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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