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三博脑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5-27  

                                                    证券代码:301293                证券简称:三博脑科                公告编号:2023-012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
534 号文《关于同意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39,612,9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9.60 元/股。根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925 号”
《 验 资 报 告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11,883.8629 万 元 增 至
15,845.1529 万元,总股本由 11,883.8629 万股增至 15,845.1529 万股,公司股票
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结合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动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草案)                                       程
第三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经中国证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       币普通股 39,612,900 股,于 2023 年 5 月 5
易所创业板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三博脑科医院管理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三博脑科医院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公 司 英 文 全 称 : Sanbo      Hospital
                                          Management Group Limite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845.1529 万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845.1529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845.1529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益;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他义务。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事项;                                     的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划;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                               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他担保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保;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     他担保事项。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过。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审议。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通过: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00 万元的;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超过 5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超过 5,000 万元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0 万元的;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设立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
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的其他交易。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
                                           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     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三)项或者第(五) 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     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
                                           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三)项或者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知中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
确定的其他地点。                           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或本章程的     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或本章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程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说明理由。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相关股东的同意。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     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
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通知公司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以     项。
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
决议通过。                                 以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均以普
                                           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总数。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删除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的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1%以上
股东提名;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
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   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大会选举;                               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
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   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 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
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   公司应当在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监
制度。                                   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应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投票结果。                                 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起未逾三年;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日起未逾三年;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未逾三年;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起未逾三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限尚未届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期限尚未届满的;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满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   届满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
本条所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     本条所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     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
截止起算。                                 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     间截止起算。
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无效。
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   案;
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并听取其意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股东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股
经理的工作;                               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师事务所;
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
经董事会批准:                             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为计算数据;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1,000 万元;                               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万元;                                     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证券投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
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
超过 3,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动。
议通过。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
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者委托理财,使用额
                                           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 以 上 且 超 过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批准;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四)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     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
董事 2/3 以上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会审议批准。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     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 2/3 以上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
                                           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对会议记录应包括的其     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对会议记录应包括的
他内容作出规定。                           其他内容作出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司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领薪。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三个月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
召开董事会确定继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     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     务并不当然解除。
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
并不当然解除。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     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删除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中期报告。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计报告。                                   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
进行。                                     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
方式进行。                                 等方式进行。
新增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规定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报其债权。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记。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行登记。
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有新增或删减条
款,因此其他条款所对应的条款数以及其他条款中所引用的条款数均做出同步调
整。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