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三博脑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6-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
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
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1-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3 年 5 月 27 日、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关于增加
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法律意见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如期举行,公司董事长张
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名,代表股份
40,927,35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296%。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
委托代理人共计 30 名,代表股份 6,280,20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35%。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28,695,85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102%。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
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表 决 的股 东 及 股东 代 理 人共 20 名 , 代 表股份
12,231,49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719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3-
                                                                   法律意见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1. 2023 年 5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阳先生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张阳先生提议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作为临时提
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 经核查,上述临时提案的提案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阳先
生持有公司 16,781,31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9%。

    4. 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披露了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法律意见

    3.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8.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916,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69,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280%;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6%;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913,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3,900 股(其中,


                                   -5-
                                                                   法律意见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66,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03%;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6%;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3.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916,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69,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280%;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6%;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4. 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10,4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
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63,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309%;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8%;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5.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13,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66,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6-
                                                                   法律意见

份总数的 99.7803%;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6%;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13,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66,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03%;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6%;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13,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66,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03%;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6%;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16,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69,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280%;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6%;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7-
                                                                 法律意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许晶迎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墨




                                                     202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