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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硕科技: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3-07-12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
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
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
包括:
         (一) 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其 50%以上(不含 50%),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
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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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
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子公司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由该
等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类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
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

         (三) 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
                 侵犯;

         (六) 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
                 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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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
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
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 1 个月内,向母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母公司考核制度
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母公司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
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
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
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每一季度向母公司递交
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母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
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
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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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
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
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
司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报告。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
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
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的重大事项,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母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依据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母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各项治理制度的规定,分
别由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或提交母公司按照母公司的审议程序进行审
议决定。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四)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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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十三)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      拟发生关联交易时;

         (十五)      资产抵押;

         (十六)      委托理财;

         (十七)      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母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母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的《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需根据不同情形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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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本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子公司董事长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
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惯例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度,监督审
计制度等。对合资子公司按照国际惯例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
度,监督审计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
查。


第三十三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公司
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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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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