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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硕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7-12  

                                                    证券代码:301295             证券简称:美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5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 关于变 更注 册 资 本 、 公
司 类 型 及 修 订<公司 章程 >并 办理 工商 变更 登记 的议 案》 ,该 议案 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 公 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40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67,3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917.09 万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402.91 万元。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由 5,400 万元变更为 7,200 万元,股份
总数由 5,400 万股变更 7,200 万股。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 公 司 类 型 由“ 股 份有 限 公司 (非 上 市、 自 然人 投资 或 控股 ) ”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 、 修 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并进一步完

                                         1
善公司治理结构,现拟将《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
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审核 同意并经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审核同意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首次向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数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额】万股,于【上市日期】 在深圳证         万股,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7,20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 ,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 】 72,000,000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
股。                                         通股 72,000,000 股。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 者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 得提供担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
保。                              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 议 同 意 。 股 东 大 会审 议前款第       审 议 同 意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前款第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 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 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 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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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 50 % 以 上 , 且 绝 对 金额 超 过 500 万
元;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型的事项: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议程序。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 上 述 第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
                                             (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
子公司除外);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
款);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
提 供 的 担 保 , 含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担 型的事项:
保);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子公司除外);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款);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十)签订许可协议;
                                          保);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事项: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 产置换中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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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十)签订许可协议;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 置换中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
                                         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 首次公开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
程》存在新增条款的情形,改动后相应条款序号依次顺延。上述议案尚需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
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
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浙江美硕电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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